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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這個社會,有些事真的讓人匪夷所思,想不通也思不明;有些事明明是對的,卻被人判定是錯的;錯的卻被說成是對的。

        曾經發生過幾次車「厄」,明明對方酒駕,而且酒測值高達1.3,卻因為對方受傷,所以警方就一我為禍首論定;有一次,我要左轉,對向汽車皆沒了,我停等機車過路,但是卻有一個小姐,因為趕上班,車速過快,發現路邊停了一輛汽車,她只顧閃那輛汽車,發現我車時,已經閃避不及,也煞車不急了,所以就從我車的右前方撞上,她被自己的機車壓到腳踝,警察又說我沒讓執行車先行,所以我又錯了。

         再往前起,在十幾年前,在高雄,因為一輛警察拖吊車,可能察覺車子有異樣,就隨即將車停在巷子口,那時我正好要進入那巷道,所以就跟那警員說:「何不停前一點?」想不到那警員竟然大聲斥責我多事,說他車子壞掉,才會停在路口;我跟他理論,他得理不饒人,竟然說我車子違規停放,我是因為跟他理論才暫時停在他車旁,我如果違規,難道他停在路口就不違規嗎?更讓人氣憤的是,當我說那我將車停靠好時,他竟然整個身體趴在我車的前面,不讓我移車,還將我的車牌拔掉。

      這一件事,當時我非常氣懑,從總統、行政院長、內政部長、警政署長,高雄市的警察局長、市長...,我都寫信跟他們陳情;讓我感到心寒的是,官官相護的心態,連警廣的陳情專線,都說我不對,他們也都不去探討事情糾紛的前因後果,只針對那警員說我車子違規停放做判定,讓我憤恨難平!

       最後在我激烈抗爭之下,他們也只做個「息事寧人」的作法,還我車牌,不罰我「違規」罰款,那警員也只心不甘情不願的向我陪個禮,反正都只是「官樣」形式啦!

      人總是這樣,當自己的權益受到傷害,就會自然而然產生反彈;明明自己有錯,心裡也自知錯,但是當利益有所違害時,他就不想那些了,這就是人的自私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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